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件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北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北航适用的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北航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预先通知修改其运输条件、运输规定、票价和费用。但此类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第一百零四条 本条件由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