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条款


第九十九条 损失责任

一、乘运人应对发生在其乘运的航线上的损失承担责任。乘运人为其他乘运人的航线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其他乘运人的代理人。尽管如此,旅客享有对其托运行李向第一或最后乘运人诉讼的权利。

二、对乘运人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乘运人不应承担责任。

三、乘运人的责任,应不超过经证明所损失的数额。乘运人对间接的或随之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在运输中由于其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对本人形成危害和危险,由此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乘运人不承担责任。 五、乘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并有利于乘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乘运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乘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乘运人的责任限额。

第一百条 赔偿限额

乘运人对每名旅客死亡、受伤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