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条款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八十三条 乘运人应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以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态度,认真做好空中和地面的旅客运输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八十四条 乘运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类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类服务给予的帮助,乘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八十六条 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疾病时,乘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 第八十七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乘运人应按其规定向旅客免费提供饮料或餐食。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乘运人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八十八条 由于乘运人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乘运人应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

第八十九条 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乘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乘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九十条 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乘运人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第九十一条 航班延误或取消时,乘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迅速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

第九十二条 乘运人 和其他各保障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负责,共同保障航班正常,避免不必要的航班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