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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条款
第五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二)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承运人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三)承运人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承运人将上述时间以适当方式告知旅客。 (四)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处,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五条 旅客误机
(一)旅客如发生误机,至迟应在该航班离站后的次日中午12时(含12时)以前,到当地下列地点之一办理误机确认;
1.乘机机场的承运人乘机登记处;
2.承运人售票处;
3.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售票处。
(二)已办理误机确认的旅客,如要求改乘后续航班,可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地点或原购票地点办理变更手续,承运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办理,免收误机费一次。但持有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变更过航班、日期客票的旅客,应交付客票价5%的误机费。
(三)未办理误机确认的旅客,如要求继续旅行,应交付客票价20%的误机费。
(四)旅客误机变更后,如要求再次改变航班、日期,应支付客票价50%的变更手续费。
(五)旅客误机或误机变更后,如要求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第四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应交付客票价50%的 误机费。
(六)旅客误机或误机变更后,如要求退票,按本条件第四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应交付客票价50%的误机费。
第五十六条 旅客漏乘
(一)由于旅客原因发生漏乘,按本章第五十五条旅客误机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旅客漏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旅客 乘坐后续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第四十三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旅客错乘
(一)旅客错乘飞机,承运人应尽早安排错乘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旅客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票款不补不退。如 旅客要求在错乘的到达站终止旅行,票款不补不退。
(二)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旅客错乘,承运人应尽早安排 旅客搭乘后续航班飞往旅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点,票款不补不退。如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件第四十三条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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