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条款
第三十五条 非自愿变更
由于本条件第九条第(一)款所列的原因之一者,承运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 (一)、(二)、(三)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自愿改变舱位等级、航程、更换乘机人
(一)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 售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 理,票款的差额多退少补。
(二)旅客要求更换乘机人或自愿改变航程,按本条件第四十四条自愿退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自愿改变航班、日期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应至迟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2小时(含72小时)以前,承运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免费办理。
(二)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以内,承运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予以免费办理,但只限一次;客票变更后,如旅客要求再次更改,除本条第(一)款的情形外,每次应交付客票价5%的变更手续费。
第三十八条 改变承运人及签转
(一)旅客非自愿改变承运人,按本条件第三十三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办理。
(二)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可予以签转: 1.旅客使用的客票无签转限制;
2.旅客未在航班规定离站时前72小时以内改变过航班、日期;
3.旅客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含24小时)以前提出;
4.承运人与新承运人有票证结算关系且新承运人航班有 可利用座位。
(三)凡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本条件第四十四条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
(四)承运人销售代理人未经承运人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 办理签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