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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条款
第一条 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 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 含义如下:
(一)“国内运输”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北航”是中国北方航空公司的简称。
(三)“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四)承运人规定”指除承运人的运输总条件外,承运 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 之日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五)“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的企业。
(六)“承运人销售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指已被承 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其授权后为其他航 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销售代理人。
(七)“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八)“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指已被承运人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九)“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含10 人)以上,航程、乘机日期、航班相同并统一按团体票价支 付票款的旅客。
(十一)“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人。
(十二)“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十三)“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十四)“合同单位”指与承运人签定定座、购票合同的 单位。
(十五)“航班”指飞机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的定期飞行。
(十六)“旅客定座单”指旅客购票前必须填写的供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据以办理定座和填开客票的业务单据。
(十七)“有效身份证件”指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证件。)
(十八)“客票”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九)“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两个)以上航班的客票。
(二十)“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二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二+二)“日”指日历日,一周包括七日。用于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或航班飞行开始日不计算在内。
(二十三)“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四)“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二十五)“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乘机联”的部分,表 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六)“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七)“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头等、公务、 经济各舱位等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
(二十八)“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
(二十九)“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三十)“漏乘”指旅客在始发站办妥乘机手续后或在经 停站过站时未搭乘上指定的航班。
(三十一)“错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三十二)“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必要或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三十三)“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 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
(三十四)“自理行李”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照管的行李。
(三十五)“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指在承运人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承运人同意兔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三十六)“行李票”指客票中与运输旅客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
(三十七)“行李牌识别联”指由承运人专为识别托运行李出具给旅客的凭据。
(三十八)“离站时间”指航班旅客登机后,关机门的时间。
(三十九)“约定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客票或承运人的班期时刻表内列明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定停留的地点。
(四十)“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 问断。
(四十一)“损失”指在运输中或与运输有关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时发生的损失,包括死亡、受伤、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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