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条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件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北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改动、违反或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第三十八条 北航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由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