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条款


第二十三条 自愿变更

一、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乘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二、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应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乘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乘运人不予办理。

三、变更内容

1、始发站退运。

2、中途站停运。

3、变更目的站。

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航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四、如果乘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五、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乘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乘运人 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六、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货前,托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变更权。

第二十四条 非自愿变更

一、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乘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乘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二、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2、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费用,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

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4、如改用其他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乘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