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航空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条款


第十五条 运价

一、运价是指始发站机场至目的站机场之间的货物航空运输价格。

二、除另有约定外,特种货物运价按普通货物运价的150%计算。

第十六条 运费和其他费用

一、运费是指依据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乘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和货物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不包括机场与市区、同一城市两个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及其他费用。

二、其他费用是指除运费以外,乘运人依据规定收取的地面运输费、保障费及退运手续费等项费用。

三、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第十七条 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 (一) 运费和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或者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地的与运输有关的费用由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二) 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还应保证支付因收货人原因可能使乘运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损失。乘运人有权扣押未付清上述费用的货物,并可以对货物做出拍卖处理,用部分或全部拍卖收入支付上述费用。但是,此种拍卖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责任。

三) 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支付乘运人因乘运该票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 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乘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第十八条 运价和其它费用的调整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乘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支付运费。航空货运单填开后,运价后其它费用发生调整,原运价或其它费用不做调整。